《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一問一答
2022-07-02 15:16:28 瀏覽:733
問題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指出“要鼓勵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推動誠信體系建設”。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2021年9月1日,《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2021年12月24日,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明確將知識產權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職責推進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印發《規定》。
問題二:制定出臺《規定》有哪些現實需求?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個人注冊多家資本低、無聯系方式、無參保人員、無實繳出資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后,又通過快速撤回專利申請、注銷公司等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在商標審查審理工作中發現,存在商標權人通過提交偽造的發票、虛假的合同以及偽造的產品包裝信息等企圖證明商標使用的行為。《規定》的制定出臺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問題三:《規定》將哪些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第六條明確,依法依規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進一步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問題四:《規定》將對失信主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規定》第九條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六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認定文書、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問題五:《規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體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當事人也可及時主動申請更正。
問題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規定》明確,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規定》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問題七:《規定》中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部分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管理辦法》是在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基礎上整合形成的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工作職責,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和落實。
問題八:《規定》中關于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如何開展?
除對失信行為實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都是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信用激勵、信用承諾以及信用評價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探索開展。
問題九:失信主體是不是被列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黑名單”?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相關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單”等表述,將根據《管理辦法》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根據《規定》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有關工作,并推進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問題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指出“要鼓勵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推動誠信體系建設”。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2021年9月1日,《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2021年12月24日,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明確將知識產權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職責推進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印發《規定》。
問題二:制定出臺《規定》有哪些現實需求?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個人注冊多家資本低、無聯系方式、無參保人員、無實繳出資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后,又通過快速撤回專利申請、注銷公司等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在商標審查審理工作中發現,存在商標權人通過提交偽造的發票、虛假的合同以及偽造的產品包裝信息等企圖證明商標使用的行為。《規定》的制定出臺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問題三:《規定》將哪些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第六條明確,依法依規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進一步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問題四:《規定》將對失信主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規定》第九條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六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認定文書、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問題五:《規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體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當事人也可及時主動申請更正。
問題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規定》明確,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規定》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問題七:《規定》中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部分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管理辦法》是在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基礎上整合形成的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工作職責,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和落實。
問題八:《規定》中關于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如何開展?
除對失信行為實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都是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信用激勵、信用承諾以及信用評價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探索開展。
問題九:失信主體是不是被列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黑名單”?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相關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單”等表述,將根據《管理辦法》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根據《規定》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有關工作,并推進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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