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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現將《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31日 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是推動外貿外交的重要領域,是保護和傳承傳統優秀文化的鮮活載體,也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中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積淀,地理標志資源豐富。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升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水平,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對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十三五”時期,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工作取得重要進展,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實現了原產地地理標志的集中統一管理。地理標志制度不斷完善,修訂《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效發揮《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作用,地理標志工作朝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格保護的方向持續邁進。注冊認定工作穩步推進,截至“十三五”末,我國累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2391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市場主體達到9479家,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達到6085件,專用標志使用市場主體年直接產值超過6000億元。建成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16個。地理標志運用效益顯著,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落地生根。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取得重要進展,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簽署生效。 同時,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工作也面臨許多挑戰。一是制度協調統一有待加強。二是保護能力水平與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要求仍有距離。三是審查認定體系尚待完善。四是產品特色質量管理與監督有待強化。五是地理標志品牌價值尚未充分顯現。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重要階段,也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求更加迫切,我國地理標志工作面臨重要發展機遇。要充分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和內需潛力,以滿足國內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構建完善的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體系,加快適應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培育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競爭新優勢。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以高水平保護、高質量發展、高標準建設、高效益運用為主線,進一步完善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體系,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提升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價值內涵,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和鄉村振興有機融合,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二)發展目標 地理標志制度進一步完善,保護水平顯著提升,運用效益充分顯現,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地理標志服務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格局的重要作用進一步體現。 ——地理標志保護基礎更加堅實。地理標志審查認定效率和質量進一步提升,地理標志標準化體系進一步完善,地理標志保護資源統計分析制度初步建立,新建成一批特色顯著、成效明顯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 ——地理標志運用效益更加凸顯。地理標志品牌效應顯著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有效增強,以地理標志品牌為核心,企業商標和區域品牌相結合,共同發展的地理標志品牌體系更加完善,地理標志相關產業鏈更加健全。 ——地理標志互認互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地理標志保護國際交流合作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拓展,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進一步提升。 到2025年,地理標志認定數量保持穩定合理增長,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達到1.8萬家以上,年直接產值保持穩定增長,制修訂一批地理標志領域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建成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100家,推動更多中國地理標志在海外獲得保護(以上指標均為預期性指標)。 三、主要任務 (一)夯實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基礎 1. 健全地理標志法律制度。積極推動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工作,深入開展地理標志立法調研論證,加強國外地理標志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明晰地理標志的權利內容和保護范圍,明確行政保護的基本原則、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責和相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優化地理標志保護程序,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構建中國特色地理標志保護法律制度。(條法司、保護司、商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 建立協調有序的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有序推進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和立體保護機制。完善地理標志認定機制,統一規范不同保護渠道的地理標志名稱、保護地域范圍劃定等認定要素,優化地理標志認定流程,制定發布地理標志認定產品分類標準。推動在地理標志保護機制下,強化初級農產品、加工食品、道地藥材、傳統手工藝品等的保護。(條法司、保護司、商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優化地理標志審查工作機制。嚴格地理標志保護申請審核認定規則和審查流程,完善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審查質量管理體系。強化信息化手段,推進審查智能化。加強審查認定人員能力建設,打造高水平的專業人才隊伍。積極發揮產品技術、質量、標準、歷史文化等領域專家作用,為地理標志審查工作提供有效智力支持。(條法司、保護司、商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 健全地理標志標準化體系。充分發揮全國知識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理標志分技術委員會作用,加快構建涵蓋地理標志保護、運用、管理、服務的地理標志標準體系。加強地理標志保護關鍵技術標準研究,推進地理標志基礎通用類和產品類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強化地理標志產品原產地政府在地理標志標準實施中的作用,定期監測和評估標準實施效果。鼓勵開展地理標志相關標準外文版研制,提升我國地理標志品牌的國際傳播力。鼓勵研制地理標志國家標準樣品。支持各地建立健全以地方標準為基礎的標準體系。(保護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5. 建立地理標志保護資源動態管理制度。規范地理標志相關數據指標體系、分析方法和數據報表。推進地理標志保護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地理標志保護資源數據庫和電子化應用平臺。探索建立地理標志保護資源管理數據發布機制,探索研究發布地理標志年度公報。(保護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6. 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基礎理論研究。布局建設一批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理論研究基地,開展地理標志保護理論與實踐研究。鼓勵開展地理標志產品產地溯源、假冒線索搜集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強化運用技術手段保護地理標志。發布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辦公室、保護司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二)提升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水平 7. 加強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管理。深入推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完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制度。提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強化監管效果。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提高合法使用人規范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意識。優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信息查詢服務,加大專用標志使用監管情況向社會公開的力度。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完善調查處理程序。嚴格監督和查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規范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保護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8. 強化地理標志產地質量管控。推動原產地政府加強應用標準、檢驗檢測、認證等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政府監管、行業管理、生產者自律的質量保證體系。鼓勵綜合運用大數據、區塊鏈、電子圍欄等技術,建立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地理標志來源追溯機制。落實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加大對生產經營主體的培訓力度,加強地理標志相關產品標準的實施應用和示范推廣,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質量管理水平。探索開展地理標志產區等級劃分和產品特色質量品級劃分,科學合理設定分級指標和要求。(保護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9. 強化地理標志保護監管。健全“雙隨機、一公開”行政監管機制,聚焦重點地理標志產品加強行政保護。建立地理標志領域的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地理標志保護檢查對象隨機抽查名錄,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工作細則和抽查計劃。結合地理標志產品的區域性、季節性等特點,加強重點地理標志執法保護。針對示范區地理標志產品、高價值產品、熱銷產品和互認互保產品等,加強對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執法保護力度,嚴格規范在營銷宣傳和產品外包裝中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加強對相同或近似產品上使用意譯、音譯、字譯或標注“種類”“品種”“風格”“仿制”等地理標志“搭便車”行為的規制和打擊。(保護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0. 增強地理標志公共服務能力。支持引導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地理標志信息查詢檢索、咨詢、預警、公益講座、專題培訓等,積極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等機構參與提供地理標志信息公共服務。依托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等,統籌開展地理標志信息化建設,實現平臺數據共享、互聯互通,推動實現面向公眾的地理標志“一站式”信息服務。(保護司、公共服務司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三)加強地理標志品牌建設 11. 強化地理標志品牌效應。加強品牌培育規劃,打造一批品質優越、市場占有率高、經濟效益好、有較高知名度的地理標志品牌。加強品牌培育指導,圍繞地理標志產業建設一批商標品牌指導站,強化對市場主體商標品牌注冊、運用、管理、保護與推廣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商標品牌管理制度。宣傳推廣一批地理標志產品經典案例。健全地理標志新聞發布制度,拓展信息發布渠道。充分利用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等各種活動載體宣傳地理標志,提高中國地理標志的影響力。開展地理標志知識進校園、進農村等活動。推動地理標志產品進駐社區市場,提升地理標志公眾知曉率和認知度。(辦公室、戰略規劃司、保護司、運用促進司、人事司、商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2. 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價值和影響力。注重品牌建設與文化傳承有機結合,突出地理標志品牌特色,強化品牌推廣運用,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價值。結合地方特色和需求,建設地理標志展示推廣中心,加強產品展示、品牌推介、文化傳承,打造地理標志名片。用好新媒體,拓展營銷渠道。在推動品牌運營中心建設中,強化地理標志品牌研究、品牌設計、品牌定位和品牌溝通,完善地理標志品牌經營管理體系,加強品牌推介和經營管理。(辦公室、運用促進司、國際合作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3. 打造地理標志特色會展。充分利用大型展會舉辦地理標志品牌和產品推介活動,打響地理標志品牌,促進產銷對接。鼓勵資源豐富的地方打造地理標志特色展會,建設地理標志產品品牌展示館和產品體驗地,全方位開展品牌價值傳遞和文化傳播。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展會服務平臺等開設地理標志產品線上專區,拓展地理標志產品推介渠道。(運用促進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四)發展地理標志特色產業 14. 建立健全地理標志相關產業發展推進體系。明確地理標志相關產業發展目標、規劃產業布局,加強組織領導、確定責任主體。建立與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商務、文化旅游、農村農業、鄉村振興等多部門工作協同機制,推動形成以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為主導,帶動種植、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文化旅游等上下游產業聯動的發展格局,推動形成具有規模效應和積聚效應的區域品牌和產業集群。開展地理標志產業集群區域經濟貢獻研究。(聯席辦、運用促進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5. 強化地理標志市場主體惠益共享。培育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龍頭企業,鼓勵支持發展產業聯合體,通過信息互通、技術共享、品牌共建等方式加強惠益共享。建立協會、企業、生產者等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分享機制,加強技術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完善配套設施,延伸產業鏈條,提高市場主體的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地理標志產業化帶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運用促進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6. 加強協同運用服務地理標志產業發展。綜合發揮專利在助推技術攻關、前瞻布局,地理標志在助推品種保護、品質保障,商標在助推品牌打造、市場拓展等方面的獨特優勢,服務支撐地理標志相關產業的產品研發、生產、包裝、銷售等各環節,綜合發揮知識產權運用效能,塑造地理標志產品相關生產企業品牌,促進地理標志產業高質量發展。(運用促進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7. 推動地理標志產業實現跨界融合發展。推動地理標志特色產業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等有機融合,推進特色經濟與生態文明協同發展。促進地理標志與互聯網、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生態旅游等產業深度融合,促進實現經濟效益的多行業聯動發展。支持開展地理標志產業發展相關研究,積極探索延伸產業鏈條、擴大產業參與群體、增強產業發展韌性。(運用促進司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五)擴大地理標志對外交流 18. 加強地理標志國際交流合作。積極落實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中法地理標志合作議定書、中泰地理標志保護協議等,推動與更多國家開展地理標志國際互認互保談判磋商。加強與國外知識產權機構地理標志領域的交流合作,強化審查認定標準交流和信息共享。加強對共建“一帶一路”等重點國家和地區的地理標志發展經驗分享。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多雙邊平臺積極推介中國地理標志保護運用優秀案例。開展面向相關重點國家和地區的需求調研和對比研究,研判國際合作形勢與政策,開展法律政策交流。加強對運用馬德里渠道開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海外注冊的指導。(辦公室、條法司、保護司、運用促進司、國際合作司、商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19. 服務地理標志產品“走出去”。支持舉辦面向海外的中國地理標志產品推介展示活動。鼓勵在我國獲得保護的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華經銷商使用我國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指導中國相關企業在海外使用歐盟地理標志官方標志。開展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政策信息收集,加強海外糾紛應對指導和信息推送,支持企業海外維權,推動地理標志產品在海外依法獲得保護。(辦公室、保護司、運用促進司、國際合作司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細化落實本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制定年度計劃和配套政策,推動規劃的有效落實。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通過第三方評估等形式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總結評估,及時發現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解決對策。(保護司、運用促進司牽頭,局各部門單位、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政策支持。加強財政、投資、金融、科技等政策對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的保障。圍繞地理標志保護管理、產業促進等方面出臺支持政策措施,切實推動從注重注冊申請向注重保護運用、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的轉變,切實保障規劃的落實。(局各部門單位、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建立健全人才使用與激勵機制。建立多領域、多層次、高水平的地理標志智庫。加強人才交流,加快培養一支精通地理標志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品牌培育、行業管理、保護運用的高水平、高層次人才隊伍。(局各部門單位、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宣傳引導。加強地理標志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典型宣傳,提高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產品的認知度。建立健全多層級的地理標志培訓機制,加強公益性地理標志保護培訓。創新宣傳培訓方式,通過新媒介宣傳、成果展示展覽、論壇研討等宣傳地理標志知識。注重地理標志蘊含深厚的歷史和文化價值,發揮地理標志產品傳承和創新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作用。(辦公室牽頭,局各部門單位、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01-09
2024

寶雞市眉縣獼猴桃成功投保“地理標志商標被侵權損失”保險

近日,在寶雞市眉縣市場監管局的指導幫助下,眉縣16家獼猴桃企業為其產品上使用“眉縣獼猴桃”地理標志商標在人保財險寶雞分公司進行了投保,這標志著眉縣知識產權保護產品在金融保險上增加了一道“護身符”。 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是金融保險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產品上的一次創新探索,對“地理標志”所有方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用等提供風險保障,支持主動維權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保障使用地理標志企業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保護地理標志使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最高可以賠償100萬元。 近年來,隨著眉縣獼猴桃的品牌經濟效益的日益增強,假冒眉縣獼猴桃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等現象時常發生,不但損害了眉縣地理標志商標口碑,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阻礙了產業的健康發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日益重要,越來越受到寶雞市眉縣縣委縣政府的關注重視。 下一步,寶雞市眉縣市場監管局將以眉縣獼猴桃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示范區建設為引領,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產品金融保險創新力度,組織維權援助隊伍,幫助地理標志產品權利人科學合理維權,努力推動“地標”變“金標”,更好促進縣域獼猴桃產業高質量發展。

10-20
2023

寶雞市眉縣獼猴桃成功投保“地理標志商標被侵權損失”保險

近日,在寶雞市眉縣市場監管局的指導幫助下,眉縣16家獼猴桃企業為其產品上使用“眉縣獼猴桃”地理標志商標在人保財險寶雞分公司進行了投保,這標志著眉縣知識產權保護產品在金融保險上增加了一道“護身符”。 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是金融保險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產品上的一次創新探索,對“地理標志”所有方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用等提供風險保障,支持主動維權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保障使用地理標志企業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保護地理標志使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最高可以賠償100萬元。 近年來,隨著眉縣獼猴桃的品牌經濟效益的日益增強,假冒眉縣獼猴桃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等現象時常發生,不但損害了眉縣地理標志商標口碑,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阻礙了產業的健康發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日益重要,越來越受到寶雞市眉縣縣委縣政府的關注重視。 下一步,寶雞市眉縣市場監管局將以眉縣獼猴桃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示范區建設為引領,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產品金融保險創新力度,組織維權援助隊伍,幫助地理標志產品權利人科學合理維權,努力推動“地標”變“金標”,更好促進縣域獼猴桃產業高質量發展。

10-20
2023

地理標志申報流程

一、什么是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這一定義可以劃分為三個基本層次: (一)地理標志是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 作為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地理標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構成要素或者成份就是地名。例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蔥)、“黃巖”(蜜桔)、“漳州”(蘆柑)、 “蘭州”(百合)、“景德鎮”(瓷器)、“洛陽”(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陽”(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數組合商標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征意義的圖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標圖樣所示。 地理標志可以是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特定地理來源的地理區域的名稱或指稱,也可以是因長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標示特定地理區域的其他文字、短語或者符號,而有關地理區域無需與具有相同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村落相一致,也無需與該地理區域的現行正式名稱相一致。 (二)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例如,據《中國茶葉大辭典》記載,“洞庭山碧螺春”的特點是:條索纖細,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銀綠隱翠,清香文雅,滋味鮮醇,葉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鮮(色鮮、香鮮、味鮮)之稱。 “西湖龍井”的特點是:色澤翠綠,扁平光滑,形似“碗釘”,湯色碧綠明亮,清香,滋味甘醇。 “黃山毛峰”的特點是:形似雀舌,勻齊壯實,色如象牙,魚葉朵黃,清香高長,湯色清澈,滋味鮮濃、醇厚、甘甜,葉底嫩黃,肥壯成朵。 (三)所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 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質、土壤、地勢、氣候等,同樣的品種離開了特定的地理氣候環境,其品質特征往往迥然不同。 有些商品的品質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決定的,例如:大米、瓜果。 有些商品則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例如:織品、繡品、剪紙、風箏、年畫等。有些商品的品質特征則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雙重作用的結果,例如:茶葉、瓷器等。 二、為什么要保護地理標志 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利于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有利于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特色產品的積極性,有利于滿足人們越來越高的物質需求。在我國,對地理標志加強保護還有著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主要是農民,保護地理標志就是保護農民的利益,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 所以農民是地理標志保護的直接受益者。 據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調查,“章丘大蔥”作為地理標志獲準注冊后的兩年間,產品單價增加2-5倍,產區10個鄉鎮農民收入增長了3倍,大蔥面積已由不足10萬畝擴大到15萬畝。 由此可見,保護地理標志,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有利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還有助于形成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持競爭優勢。 三、什么產品能申請地理標志 可以申請地理標志的產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如章丘大蔥、陽澄湖螃蟹等。另一類是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如金華火腿、龍口粉絲等等。 在我國,可申請地理標志的產品涉及農產品、食品、中藥材、手工藝品、工業品等類多種產品。從已注冊的地理標志來看,多以農副產品居多,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類等等。 也有少部分除農副產品以外的商品也申請了地理標志,如陜西的紫陽天然藍黑板石、江蘇的東海水晶、青海昆侖玉等等。 四、可以申請地理標志的主體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中規定,地理標志申請主體,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 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此辦法中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農產品地理標志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五、可以向哪些部門申請地理標志 目前,我國可以進行產品地理標志申請的部門主要有三個: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 1995年3月1日,我國工商總局開始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和集體商標注冊申請。 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申請進行了詳細規定。 結合新《商標法》,國務院隨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該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予以保護。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也對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條件、申請部門、使用管理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2007年2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發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地理標志共有903個。 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抵御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最重要的規章。 同年12月7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2001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同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5年,質檢總局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改稱為地理標志產品。并公布了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由于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幾乎都是你能夠產品,而農業部相對于以上兩個部門,在農業管理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范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更為熟悉,因此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更高,引發的紛爭較好。 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并隨后開始接受申請并頒發了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截至2010年8月底,全國共有643件農產品獲得農業部登記注冊 。 申請者可以向以上三個單位任意一家進行產品地理標志申請,三部門的認證結果具有相同的效力,申請人只需按照各部門流程規定,準備好充分的申請材料,均可順利進行地理標志申請,無須多部門重復申請。 此外,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是一項服務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托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六、申請產品地理標志主要程序? 申請產品地理標志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大步,第一步為產品申報審批程序,第二步為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審核和注冊程序。(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為例): (一)產品申報審批程序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 (2)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并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3)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并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 4、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準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二)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審核和注冊程序 1、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3、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七、地理標志是否有有效期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根據工商總局的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后,若繼續使用,須辦理續展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根據農業部的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八、如何獲得地理標志的使用權? 2002年9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九、地理標志使用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產品地理標志;可以使用登記的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產品地理標志。 十、國家對產品地理標志如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注冊部門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 對于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09-11
2023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報使用指南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報使用指南 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的官方標志。如圖所示: 一、申請主體 1.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 2.經公告地理標志已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的集體成員; 3.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的被許可人; 4.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申請程序 生產經營者向縣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市市場監管局核實、備案---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受理窗口初審---省知識產權局審查---公告核準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名單--發放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下載密鑰 三、申請材料 1.以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途徑申請專用標志應提交: (1)《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加蓋申請人公章; (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請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3)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一式二份(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并加蓋公章); (4)CMA資質或同等級及以上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18個月內)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 (5)申請人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專用標志管理辦法(也可由當地地理標志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6)已批準發布的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標準文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7)申請人生產經營狀況說明及簡介。 2.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許可使用人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提交: (1)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許可備案公告一式二份; (2)已批準發布的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文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3)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請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4)企業聯系方式。 3.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集體成員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提交: (1)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集體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或變更公告一式二份; (2)已批準發布的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文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3)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請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4)企業聯系方式。 以上三種途徑申請材料的形式為紙質材料,采用A4紙,統一在紙張左側裝訂,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資料可現場提交或郵寄(受理地址:西安市新城區省政府大院前大樓3樓,省知識產權局規劃協調處,郵編:710004,電話029-63916892。網上申請開通時間另行通知)。 四、辦理結果獲取 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后,發布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公告(查詢網址:陜西省知識產權局http://snipa.shaanxi.gov.cn/或中國地理標志產品(陜西)平臺)http://www.agipat.com 隨后發放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下載密鑰,下載地址:地理標志保護數據管理系統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 五、使用要求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使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六、標示方法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2.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3.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4.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申報咨詢群:(QQ掃描) 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知識產權業務咨詢電話:0916-2180522 商標受理窗口咨詢電話:0916-2237690 侵犯知識產權投訴舉報電話:12315  

08-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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