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泥船引發知識產權糾紛,怎么回事?
2023-10-07 14:42:50 瀏覽:614
抓斗式挖泥船是一種用于挖取海底各種淤泥、泥沙等物料,以及用于航道疏浚、海床工程等項目的大型設備。其中,抓挖起重機構是挖泥船的核心部件。日前,該設備引發的一起知識產權糾紛有了判決結果。
近日,廣西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西港航公司)起訴廣州市南沙興華造船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興華公司)、中山市東鳳鎮港星疏浚工程部(下稱中山港星工程部)發明專利侵權案一審判決生效。該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廣州興華公司和中山港星工程部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其制造、銷售和使用的“粵中山工8223”船舶(下稱涉案船舶)中的抓斗式挖泥機(下稱被訴侵權設備)未侵犯廣西港航公司名為“抓斗式抓挖起重機互動機構”的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駁回了廣西港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挖泥船被訴侵權
涉案專利由案外人梁某某于2008年1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于2010年3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810025985.8)。涉案專利說明書顯示,該專利可以克服現有抓斗式抓挖起重機構存在的能耗高、制動器發熱等不足。2019年7月16日,涉案專利的權利人變更為廣西港航公司。
廣西港航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經調查發現,被訴侵權設備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5、8的保護范圍,涉嫌構成專利侵權。廣州興華公司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制造者和銷售者、中山港星工程部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后續使用者,均應為被訴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廣西港航公司向二公司提出共計200萬元的索賠。
對于廣西港航公司的起訴,廣州興華公司與中山港星工程部均基于自身情況進行了未侵權答辯。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庭審中,二公司都提出了在先使用的未侵權抗辯: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交付日期亦早于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日,因此,涉案船舶及船舶上安裝的被訴侵權設備未侵犯涉案專利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二被告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上,法院認為二被告提交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其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意見于法有據。據此,法院駁回了廣西港航公司的起訴。
記者多次聯系該案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雙方均未對該案作出回應。
厘清兩個爭議焦點
據了解,該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即廣州興華公司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做好制造涉案船舶上被訴侵權設備的必要準備,以及中山港星工程部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后續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該案審判長黃彩麗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廣東省船舶檢驗局廣州分局于2016年對涉案船舶出具的《圖紙審查意見書》及其后所附設計圖紙顯示,涉案船舶的送審圖紙上已設計有抓斗設備,圖紙標有該設備的整體外部機構及相應尺寸數據,并報備有該設備所使用柴油機的型號及廠家信息等,現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證實廣州興華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做好制造被訴侵權設備的必要準備,應認定造船公司的先用權抗辯成立。
在第二個焦點問題上,黃彩麗表示,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先用權抗辯是否適用侵權產品銷售商或使用者的問題作出規定,僅對現有法律規定進行文義解釋的話,則設備的后續使用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合議庭認為,如認定設備的后續使用者需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先用權抗辯制度基于公眾利益考慮,平衡專利權人和技術方案在先實施人之間的利益,先用權人實施相關技術方案的目的在于獲得商業利益,如先用權抗辯的范圍僅限于制造產品,而不針對所制造產品后續使用,則先用權人難以基于先用權而實現其獲利目的,先用權抗辯制度也難以實現其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價值。在綜合考量后,合議庭認定該設備的后續使用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具有示范意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被訴侵權設備是安裝于活動船舶上的大型設備,取證難度較大,又因涉及的法律問題在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未作明確規定,且涉訴金額巨大、爭議焦點突出,因此該案判決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黃彩麗介紹,被訴侵權設備停止作業的成本為每天30萬元,考慮到如果貿然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則會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在涉案船舶靠岸保養時,法官團隊和技術調查官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碼頭登船對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進行保全。另外,由于設備尺寸大,部分技術特征被遮蔽于設備內部而無法直接觀察,給現場證據保全帶來了挑戰。值得一提的是,技術調查官在證據保全中很好地協助了法官團隊解決固定技術方案爭議焦點特征問題,確保了證據保全的效果,減少了證據保全難度。
黃彩麗表示,現有法律對于市場流轉環節中的先用權抗辯適用的主體范圍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該案結合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先用權抗辯制度的法旨及專利權人、先用權人、社會公眾三元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原則等維度,分析先用權抗辯制度應延伸適用于產品后續使用人這一結論的合理性、正當性及必要性,作出上述判決,屬于探索填補現有先用權抗辯制度部分空白的樣本案例。
“案件的處理,有效避免了由于先用權抗辯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導致專利技術研發利益的失衡以及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閑置和浪費,為該類暫無法律明確規定問題的處理提供了參考樣本,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黃彩麗表示。(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楊嵐)
抓斗式挖泥船是一種用于挖取海底各種淤泥、泥沙等物料,以及用于航道疏浚、海床工程等項目的大型設備。其中,抓挖起重機構是挖泥船的核心部件。日前,該設備引發的一起知識產權糾紛有了判決結果。
近日,廣西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西港航公司)起訴廣州市南沙興華造船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興華公司)、中山市東鳳鎮港星疏浚工程部(下稱中山港星工程部)發明專利侵權案一審判決生效。該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廣州興華公司和中山港星工程部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其制造、銷售和使用的“粵中山工8223”船舶(下稱涉案船舶)中的抓斗式挖泥機(下稱被訴侵權設備)未侵犯廣西港航公司名為“抓斗式抓挖起重機互動機構”的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駁回了廣西港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挖泥船被訴侵權
涉案專利由案外人梁某某于2008年1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于2010年3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810025985.8)。涉案專利說明書顯示,該專利可以克服現有抓斗式抓挖起重機構存在的能耗高、制動器發熱等不足。2019年7月16日,涉案專利的權利人變更為廣西港航公司。
廣西港航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經調查發現,被訴侵權設備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5、8的保護范圍,涉嫌構成專利侵權。廣州興華公司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制造者和銷售者、中山港星工程部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后續使用者,均應為被訴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廣西港航公司向二公司提出共計200萬元的索賠。
對于廣西港航公司的起訴,廣州興華公司與中山港星工程部均基于自身情況進行了未侵權答辯。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庭審中,二公司都提出了在先使用的未侵權抗辯: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交付日期亦早于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日,因此,涉案船舶及船舶上安裝的被訴侵權設備未侵犯涉案專利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二被告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上,法院認為二被告提交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其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意見于法有據。據此,法院駁回了廣西港航公司的起訴。
記者多次聯系該案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雙方均未對該案作出回應。
厘清兩個爭議焦點
據了解,該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即廣州興華公司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做好制造涉案船舶上被訴侵權設備的必要準備,以及中山港星工程部作為被訴侵權設備的后續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該案審判長黃彩麗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廣東省船舶檢驗局廣州分局于2016年對涉案船舶出具的《圖紙審查意見書》及其后所附設計圖紙顯示,涉案船舶的送審圖紙上已設計有抓斗設備,圖紙標有該設備的整體外部機構及相應尺寸數據,并報備有該設備所使用柴油機的型號及廠家信息等,現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證實廣州興華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做好制造被訴侵權設備的必要準備,應認定造船公司的先用權抗辯成立。
在第二個焦點問題上,黃彩麗表示,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先用權抗辯是否適用侵權產品銷售商或使用者的問題作出規定,僅對現有法律規定進行文義解釋的話,則設備的后續使用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合議庭認為,如認定設備的后續使用者需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先用權抗辯制度基于公眾利益考慮,平衡專利權人和技術方案在先實施人之間的利益,先用權人實施相關技術方案的目的在于獲得商業利益,如先用權抗辯的范圍僅限于制造產品,而不針對所制造產品后續使用,則先用權人難以基于先用權而實現其獲利目的,先用權抗辯制度也難以實現其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價值。在綜合考量后,合議庭認定該設備的后續使用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具有示范意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被訴侵權設備是安裝于活動船舶上的大型設備,取證難度較大,又因涉及的法律問題在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未作明確規定,且涉訴金額巨大、爭議焦點突出,因此該案判決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黃彩麗介紹,被訴侵權設備停止作業的成本為每天30萬元,考慮到如果貿然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則會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在涉案船舶靠岸保養時,法官團隊和技術調查官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碼頭登船對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進行保全。另外,由于設備尺寸大,部分技術特征被遮蔽于設備內部而無法直接觀察,給現場證據保全帶來了挑戰。值得一提的是,技術調查官在證據保全中很好地協助了法官團隊解決固定技術方案爭議焦點特征問題,確保了證據保全的效果,減少了證據保全難度。
黃彩麗表示,現有法律對于市場流轉環節中的先用權抗辯適用的主體范圍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該案結合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先用權抗辯制度的法旨及專利權人、先用權人、社會公眾三元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原則等維度,分析先用權抗辯制度應延伸適用于產品后續使用人這一結論的合理性、正當性及必要性,作出上述判決,屬于探索填補現有先用權抗辯制度部分空白的樣本案例。
“案件的處理,有效避免了由于先用權抗辯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導致專利技術研發利益的失衡以及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閑置和浪費,為該類暫無法律明確規定問題的處理提供了參考樣本,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黃彩麗表示。(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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