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8號: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案理解與適用
2022-07-15 15:31:34 瀏覽:830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現上海某公司許諾銷售的多款產品涉嫌侵犯其擁有的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6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主持調解。9月29日,雙方當事人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
10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該調解協議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調解協議的形式與內容依法進行審查,并于當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涉及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在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方面具有借鑒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2年3月,該案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作為第二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指導案例明確了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過程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備政府公信力和較高專業水平,由其作為第三方主持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利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然而,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后續有一方當事人不信守承諾,拒不執行協議,協議將失去效力,不僅極大地浪費了行政資源,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同時也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不利于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經營環境。經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助于解決調解協議執行難問題。另外,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提升了保護效率,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設立侵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項文件中鼓勵開展司法確認工作,例如2016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二、案件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案件要點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主持調解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一)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行政調解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依據,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說服與勸導,促使當事人雙方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的活動。調解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司法確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別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訴程序。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審查完畢。
行政機關在職能范圍內專業性更強,在化解各專業領域糾紛方面可起到關鍵作用。通過行政程序化解糾紛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優勢。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既能發揮行政程序的優勢,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由于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共同向法院申請確認,履行幾率較大、反悔率較低,可提升糾紛化解質效,緩解案件執行壓力。
(二)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銜接的法律依據
2017年修正的《中共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中共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可見,依據上述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可適用司法確認制度。而對于其他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否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一直存在爭議。根據《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據上述文件受理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三)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目前國內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加強行政與司法的配合銜接,整合矛盾糾紛解決資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渠道。
該指導案例的發布,為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當事人就侵權糾紛向相關部門投訴,相關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筆錄,組織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出具民事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司法確認裁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對于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區別在于調解主體不同。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由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設立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要由相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納入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尚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納入轄區內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圍。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由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組織來主持,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化解與本部門履職有關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活動,權威性更高、專業性更強。根據2021年10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到2025年,將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調解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將充分顯現,影響力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現上海某公司許諾銷售的多款產品涉嫌侵犯其擁有的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6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主持調解。9月29日,雙方當事人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
10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該調解協議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調解協議的形式與內容依法進行審查,并于當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涉及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在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方面具有借鑒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2年3月,該案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作為第二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指導案例明確了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過程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備政府公信力和較高專業水平,由其作為第三方主持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利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然而,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后續有一方當事人不信守承諾,拒不執行協議,協議將失去效力,不僅極大地浪費了行政資源,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同時也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不利于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經營環境。經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助于解決調解協議執行難問題。另外,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提升了保護效率,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設立侵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項文件中鼓勵開展司法確認工作,例如2016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二、案件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案件要點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主持調解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一)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行政調解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依據,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說服與勸導,促使當事人雙方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的活動。調解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司法確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別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訴程序。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審查完畢。
行政機關在職能范圍內專業性更強,在化解各專業領域糾紛方面可起到關鍵作用。通過行政程序化解糾紛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優勢。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既能發揮行政程序的優勢,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由于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共同向法院申請確認,履行幾率較大、反悔率較低,可提升糾紛化解質效,緩解案件執行壓力。
(二)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銜接的法律依據
2017年修正的《中共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中共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可見,依據上述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可適用司法確認制度。而對于其他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否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一直存在爭議。根據《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據上述文件受理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三)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目前國內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加強行政與司法的配合銜接,整合矛盾糾紛解決資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渠道。
該指導案例的發布,為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當事人就侵權糾紛向相關部門投訴,相關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筆錄,組織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出具民事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司法確認裁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對于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區別在于調解主體不同。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由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設立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要由相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納入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尚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納入轄區內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圍。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由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組織來主持,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化解與本部門履職有關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活動,權威性更高、專業性更強。根據2021年10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到2025年,將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調解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將充分顯現,影響力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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