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入海牙協定后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解讀
2022-05-05 14:17:00 瀏覽:691
《關于加入海牙協定后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2年4月22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81號)發布,現對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并將于5月5日在我國正式生效。
加入海牙協定有利于我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便利我國創新主體在國外獲得外觀設計保護,有力促進擴大開放和經濟競爭力提升,營造更好的創新、投資和營商環境。為進一步保障海牙協定的實施,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正通過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等,進一步完善通過海牙協定途徑申請的外觀設計的審查規則。同時,調整完善有關審查流程、信息化系統、費用體系,為國內外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務。
在上述措施完成前,為切實推進海牙協定在我國生效后的順利實施,明確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生效前過渡期間的業務處理規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共九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第一條 本條第一款明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協定在中國生效后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第二款明確提交申請的形式要求。根據海牙協定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英文提出。
第三款明確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款明確暫行辦法實施期間,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二條 本條明確對于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由于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仍在修改過程中,因此特別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此外,本條明確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簡稱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于本條之后的所有條款。
第三條 本條明確優先權要求的處理規則。對申請人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證明文件、繳納費用等有關情形做出規定,并明確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三款明確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限為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考慮到專利法實施細則仍在修改進程中,為充分保障申請人利益,規定國際公布日在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的,應當自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第四條 本條明確分案申請的處理規則。由于海牙協定與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定義不一致,并且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也提出了聲明,因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應當符合我國專利法關于單一性的要求。本條明確,對于不滿足我國專利法單一性要求的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該分案申請為普通國家申請,與非海牙途徑的國內外觀設計分案申請處理規則一致。
第五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兩種例外情形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明確出現上述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在國際申請表格上予以體現,并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政策等相關規定另行公告。在減繳政策審批通過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單獨指定費的減繳請求。
第七條 本條明確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程序。按照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作為證明文件。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權利變更,海牙協定規定需要向國際局提出變更請求,但是否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留待各締約方法律決定。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對該規定做出了聲明,即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此外,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八條 本條明確處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兜底條款,對于未能在暫行辦法中體現的規則,申請人辦理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的,應當依照海牙協定、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九條 本條明確暫行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關于加入海牙協定后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2年4月22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81號)發布,現對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并將于5月5日在我國正式生效。
加入海牙協定有利于我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便利我國創新主體在國外獲得外觀設計保護,有力促進擴大開放和經濟競爭力提升,營造更好的創新、投資和營商環境。為進一步保障海牙協定的實施,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正通過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等,進一步完善通過海牙協定途徑申請的外觀設計的審查規則。同時,調整完善有關審查流程、信息化系統、費用體系,為國內外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務。
在上述措施完成前,為切實推進海牙協定在我國生效后的順利實施,明確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生效前過渡期間的業務處理規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共九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第一條 本條第一款明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協定在中國生效后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第二款明確提交申請的形式要求。根據海牙協定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英文提出。
第三款明確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款明確暫行辦法實施期間,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二條 本條明確對于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由于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仍在修改過程中,因此特別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此外,本條明確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簡稱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于本條之后的所有條款。
第三條 本條明確優先權要求的處理規則。對申請人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證明文件、繳納費用等有關情形做出規定,并明確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三款明確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限為國際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考慮到專利法實施細則仍在修改進程中,為充分保障申請人利益,規定國際公布日在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的,應當自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第四條 本條明確分案申請的處理規則。由于海牙協定與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定義不一致,并且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也提出了聲明,因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應當符合我國專利法關于單一性的要求。本條明確,對于不滿足我國專利法單一性要求的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該分案申請為普通國家申請,與非海牙途徑的國內外觀設計分案申請處理規則一致。
第五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兩種例外情形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明確出現上述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在國際申請表格上予以體現,并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政策等相關規定另行公告。在減繳政策審批通過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單獨指定費的減繳請求。
第七條 本條明確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程序。按照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作為證明文件。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權利變更,海牙協定規定需要向國際局提出變更請求,但是否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留待各締約方法律決定。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對該規定做出了聲明,即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此外,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八條 本條明確處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兜底條款,對于未能在暫行辦法中體現的規則,申請人辦理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的,應當依照海牙協定、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九條 本條明確暫行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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