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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一問一答

問題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指出“要鼓勵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推動誠信體系建設”。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2021年9月1日,《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2021年12月24日,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明確將知識產權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職責推進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印發《規定》。 問題二:制定出臺《規定》有哪些現實需求?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個人注冊多家資本低、無聯系方式、無參保人員、無實繳出資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后,又通過快速撤回專利申請、注銷公司等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在商標審查審理工作中發現,存在商標權人通過提交偽造的發票、虛假的合同以及偽造的產品包裝信息等企圖證明商標使用的行為。《規定》的制定出臺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問題三:《規定》將哪些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第六條明確,依法依規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進一步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問題四:《規定》將對失信主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規定》第九條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六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認定文書、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問題五:《規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體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當事人也可及時主動申請更正。 問題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規定》明確,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規定》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問題七:《規定》中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部分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管理辦法》是在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基礎上整合形成的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工作職責,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和落實。 問題八:《規定》中關于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如何開展? 除對失信行為實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都是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信用激勵、信用承諾以及信用評價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探索開展。 問題九:失信主體是不是被列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黑名單”?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相關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單”等表述,將根據《管理辦法》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根據《規定》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有關工作,并推進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07-03
2022

《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解讀

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指導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有效防控相關法律風險,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辦公廳(室)聯合印發了《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就《指引》內容解讀如下。 問:《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我國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水平相對較低,高校院所有效專利實施率、產業化率均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產學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約定不明的隱患,產學研合作中知識產權糾紛案例屢見不鮮。法院裁判文書公開數據顯示,近十年判決結案的高校知識產權合同糾紛訴訟中,超過50%的案件與相關條款約定不清有關[1],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專利轉讓、職務發明獎勵、專利實施許可、商業秘密等條款約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學曾因商業秘密約定不明與合作企業發生糾紛[2],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約定不明陷入糾紛[3]。調研發現,進入訴訟程序的產學研知識產權糾紛僅為冰山一角,大多數糾紛因協商解決或合作終止而未公之于眾。 產生上述現象有多種原因: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業在產學研合作中訂立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條款簡單且不夠嚴謹,對潛在知識產權風險預估不足;二是產學研雙方在合作談判時對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夠重視,對產學研合作的交易屬性認識不夠,簽訂協議前沒有通過談判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等核心內容;三是多數高校院所缺乏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專業人才,知識產權運營經驗欠缺、能力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三部門聯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導產學研合作雙方從項目啟動之初明晰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從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風險,避免知識產權糾紛;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與企業合作的法律意識、交易意識和談判意識,規范引導知識產權交易過程。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為提高針對性,《指引》僅列出了產學研合作協議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核心條款,包括共性條款和個性條款。共性條款包括定義和解釋、保密等內容,個性條款根據產學研合作的知識產權歸屬常見情形分為三類:知識產權歸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歸企業所有、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進一步地,根據不同知識產權處置方式,細分為7種情形。個性條款的具體內容包括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學術發表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下,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合作企業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磋商轉讓或許可的模式。這種模式有利于加快專利技術商業化進程,使高校院所獲得更高的知識產權轉化收益。 此外,在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的背景下,《指引》專門考慮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情況,明確相關內容,避免多個權利主體在知識產權處置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更好促進職務發明的順暢轉化。 問:《指引》使用方法是什么? 答:高校院所和企業可以根據雙方傾向的知識產權處置方式,參考借鑒《指引》相應類型的條款內容,擬定合作協議的知識產權有關條款,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條款內容進行適應性修改,作為產學研合作有關協議、合同的組成部分。 同時,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結合《指引》主要內容,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發了相應基礎性公益服務工具,可在線進行產學研合作協議填寫和生成(系統網站地址為:agreement.sipop.cn)。產學研合作雙方可以參照使用說明,根據產學研相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情形選擇合適的協議模板進行在線填寫,填寫完畢后用戶可自行下載填寫完成的協議文本。 問:《指引》發布后的下一步計劃是什么? 答:下一步,三部門將利用多種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業進行宣傳推廣,組織專題培訓或開發專門培訓課程,切實降低產學研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此外,在《指引》試行過程中三部門將及時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饋意見,根據社會需求進行更新或開發針對不同場景和對象的細化版本。

07-02
2022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一問一答

問題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指出“要鼓勵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推動誠信體系建設”。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2021年9月1日,《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2021年12月24日,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明確將知識產權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職責推進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印發《規定》。 問題二:制定出臺《規定》有哪些現實需求?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個人注冊多家資本低、無聯系方式、無參保人員、無實繳出資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后,又通過快速撤回專利申請、注銷公司等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在商標審查審理工作中發現,存在商標權人通過提交偽造的發票、虛假的合同以及偽造的產品包裝信息等企圖證明商標使用的行為。《規定》的制定出臺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問題三:《規定》將哪些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第六條明確,依法依規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進一步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問題四:《規定》將對失信主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規定》第九條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六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認定文書、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問題五:《規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體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當事人也可及時主動申請更正。 問題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規定》明確,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規定》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問題七:《規定》中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部分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管理辦法》是在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基礎上整合形成的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工作職責,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和落實。 問題八:《規定》中關于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如何開展? 除對失信行為實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都是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信用激勵、信用承諾以及信用評價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探索開展。 問題九:失信主體是不是被列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黑名單”?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一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相關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單”等表述,將根據《管理辦法》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根據《規定》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有關工作,并推進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07-02
2022

《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方案》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李克強總理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推進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于日前印發《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擬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建設一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加快打造若干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一、背景意義 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條件成熟的地區先行先試,率先建設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形成若干保護高地”的具體措施。202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進一步提出“研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建設總體方案,擇優遴選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建設”。2021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出全面部署。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是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有力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是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的有效路徑。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2022年3月,李克強總理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建設一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在示范區內大力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打造若干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積極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帶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整體提升。 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是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窗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創新驅動發展的“剛需”,也是國際貿易的“標配”,對于提高國際競爭創新力和競爭力,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過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一方面積極營造更好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幫助各類市場主體修煉內功,全面提升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充分參與市場競爭;另一方面更好展示我國政府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外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同等保護的立場,進一步敞開大門,歡迎全球企業來華投資創業,有效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創新福祉惠及世界人民。 二、主要特點 《方案》以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落實《意見》《推進計劃》目標任務為基點,緊緊圍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要求,結合地方建設需求和工作實際,提出了建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的重點任務,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高位推動,系統部署。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是知識產權領域首個經國務院批準開展的國家級創建示范項目,具有里程碑意義。《方案》針對各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治化水平不夠、侵權懲戒威懾力不夠、全鏈條保護偏弱、基礎投入不足等問題,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的建設目標及方向,重點圍繞法規完善、機制優化、司法保護、行政執法、國際合作和資源保障等多方面,提出了一攬子重點建設任務,對于各地部署落實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規劃任務,全面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能力具有指導意義。 第二,突出重點,鼓勵創新。《方案》緊扣習近平總書記講話要求,充分考慮地方區域發展和工作實際需求,明確示范區遴選建設的主要工作目標,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整體部署,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區域內知識產權領域國際合作交流,以及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等六個方面,提出近40項具體建設重點任務。《方案》堅持目標引領、因地制宜、擇優遴選、動態管理的原則,對相關地方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針對性指導意見和工作要求,定位準確、重點突出、任務具體、可行性強。同時,希望條件成熟的地區先行先試,在體制機制方面大膽創新,切實發揮示范帶動的高地效應。 第三,協同推進,政策護航。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貿促會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各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示范區建設中的創新舉措,設計示范區的遴選及認定指標,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怎么建”“怎么管”“怎么用”指出了明確目標。后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方案》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示范區建設工作管理機制,重點加大各項政策支持力度,印發示范區建設政策支持清單,加強示范區建設申報指導,對示范區(含建設城市〔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人才隊伍建設、資源供給等方面強化政策支持。 三、基本內容 《方案》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組織實施和保障措施五個部分。 總體要求部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堅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堅持目標引領、因地制宜、擇優遴選、動態管理,高標準建設、高水平保護、高品質服務,建設一批示范區,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推動在重點地區初步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帶動引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整體提升,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有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主要目標部分,擬于2025年前,在全國范圍內遴選20個左右的城市(地區),即地級以上城市(不含直轄市)或直轄市下屬區(縣),完成示范區建設工作,經評估認定為示范區。 重點任務部分,《方案》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整體部署、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區域內知識產權領域國際合作交流以及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等6個方面提出具體任務。 組織實施部分,《方案》明確了創建主體應當符合的條件,同時規定了創建示范程序。 保障措施部分,《方案》明確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創建示范、強化政策支持、做好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的保障要求。 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方案》的通知

07-02
2022

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四八八號 根據《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現將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并獲得畢業文憑或者學位證書。 (二)考點設置 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在32個內地城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置考點,內地考點分別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莊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上海市、南京市、蘇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濟南市、青島市、鄭州市、武漢市、長沙市、廣州市、南寧市、海口市、重慶市、成都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西寧市、銀川市和烏魯木齊市。 報名人員在報名時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一個考點參加考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人員可以選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福州市參加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報名人員可以選擇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福州市參加考試。 (三)報名程序 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http://www.cnipa.gov.cn)“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專題專欄內的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預報名、資格審核、繳費確認三個步驟。考點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考點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報名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考點由職業訓練局高峰進修學院考試中心負責報名事宜。 1. 預報名。報名人員應當于2022年7月4日8時至7月22日17時通過報名系統預報名,逾期不予補報。申請免予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的報名人員也應當在上述時間內提出申請。按照報名系統的指引如實、準確填寫報名信息,上傳相關材料,并承諾對其真實性負責。 2. 資格審核。預報名成功后,由考點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報名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報名信息存在錯誤時應當及時修改補正。資格審核時間為2022年7月4日至7月29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報名信息修改補正的,視為審核不合格。香港特別行政區考點由職業訓練局高峰進修學院考試中心負責資格審核。 3. 繳費確認。資格審核合格的報名人員應當根據報名系統提示,向所選考點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繳納考試報名費。在線繳費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5日15時。 香港特別行政區考點實行現場繳費,繳費地點:灣仔活道27號職業訓練局大樓一樓高峰進修學院考試中心,繳費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5日20時。 報名人員只有按時足額繳納考試報名費后才確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額繳納報名費的,視為未完成報名。報名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繳費確認后,報名人員不得更改考點。報名即視為提交專利代理師資格預申請。 (四)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填寫或者上傳以下材料: 1. 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報名表暨專利代理師資格預申請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證掃描件。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上傳居民身份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掃描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上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掃描件,同時上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掃描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上傳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掃描件,同時上傳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掃描件。 臺灣地區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上傳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掃描件,同時上傳臺灣居民身份證的掃描件。不能上傳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上傳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 3. 本人學歷/學位證書掃描件。 報名人員應當上傳本人學歷/學位證書掃描件或者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認證證書電子件或者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認證證書電子件。 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應當上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書掃描件。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是外文的,應當附具中文譯文,中文譯文無需公證。 4. 本人近三個月彩色藍底正面免冠證件照片的電子件。具體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頭部寬度21mm—24mm,頭部長度28mm—33mm; (2)電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120k之間,分辨率300dpi,寬: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將作為本人資格審核、準考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唯一使用照片。為保證圖像識別準確性,照片底色應與標準藍底證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嚴重的照片。 5. 《專利代理師資格申請承諾書》掃描件。報名人員應于報名系統下載《專利代理師資格申請承諾書》電子件,本人簽字后上傳其掃描件。 (五)選擇考站 報名人員應當于2022年9月29日8時至10月7日17時,登錄報名系統選擇考站。考站以考位數量為準,按照選擇完成的先后,排滿即為不可選狀態。 (六)準考證 報名人員應當于2022年10月31日8時至11月6日13時期間登錄報名系統自行打印準考證。準考證包含報名人員的個人信息和考試時間、科目、地點等內容。 二、考試 (一)考試日期和地點 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定于11月5日、6日在所有考點城市同時進行。 (二)考試科目和時間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大綱》為準。大綱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發布。 考試分為三門科目,各科目名稱和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專利法律知識:11月5日9∶00—11∶30; 相關法律知識:11月5日14∶00—16∶00; 專利代理實務:11月6日9∶00—13∶00。 (三)考試題型和考試方式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為閉卷考試,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兩門科目的題型為選擇題,專利代理實務科目的題型為論述答題和實際撰寫。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指應試人員在計算機終端獲取專利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專利代理實務科目的試題,在計算機終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題結果的方式。 考試試題采用簡體漢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應試人員可以使用繁體漢字作答,答題時應當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專業術語。 (四)考試成績公布、復查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結束后將公布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可通過報名系統在指定期限內查詢本人成績。 自2020年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不再公開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應試人員認為其考試成績有明顯異常的,可以在考試成績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分數的申請。考試成績復查僅限于重新核對各題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誤。應試人員不得查閱其試卷原始數據。成績復查結果由專利代理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報名系統通知提出成績復查申請的應試人員。 三、專利代理師資格授予 (一)按照實際需要確定合格分數線 考試結束后,由專利代理師考試委員會根據專利工作實際需要和當年試題的難易程度,討論確定合格分數線,并予以公布。 (二)專利代理師資格申請 自合格分數線公布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人員的專利代理師資格預申請,將自動轉為正式申請并生效。經核查所述人員報名資料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 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作,由考點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發放。 四、考試其他事宜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舉辦考前培訓班,培訓舉辦單位不得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名義組織、舉辦培訓班或者進行相關宣傳。 2022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公眾咨詢電話、各考點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的聯系方式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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