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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供給齊發力 保護效能穩提升(知識產權報)

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網絡進一步向基層延伸,信息化建設持續推進—— “截至2021年底,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總數達到1300余家,71.9%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化平臺。這一年,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組織開展有關知識產權咨詢指導服務約4.1萬次……”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發布的《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進展報告》(下稱報告)顯示,過去一年,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網絡進一步向基層延伸,維權援助信息化建設持續推進,資源整合進一步加強,工作步伐更加穩健。 延伸服務“觸角” 瞄準重點對象 民營企業精力資金有限,疏于知識產權管理,自研新技術遭侵權該如何應對?中小企業把握不準知識產權轉讓的風險點,又能從哪里獲得咨詢服務?社會公眾和創新主體保護知識產權的需求更加強烈、多樣,對維權援助工作的廣度、速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 過去一年,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建設有序推進,維權援助服務網絡不斷拓展,工作機構進一步向基層延伸,覆蓋范圍更廣,為社會公眾和創新主體送去更加及時、高效、扎實、系統的維權援助服務。 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構建了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總數達到1300余家。其中,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引導知識產權服務進市場、進園區、進企業,推動知識產權服務“觸角”下沉基層。如江蘇省新建3個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全省已實現13個設區市和96個縣(市、區)維權援助機構全覆蓋;甘肅省通過知識產權計劃項目,引導和鼓勵行業協會、企業等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并推進維權援助工作站向園區延伸擴展。 明確需求導向,瞄準重點對象,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靠前發力,使得知識產權保護這場“及時雨”轉作“灌溉水”,長效滋潤著社會創新的土壤。過去一年,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方向更加明確,圍繞中小微企業、“走出去”企業等重點對象,以及展會、電子商務平臺等重點領域,主動對接,積極施策,成效明顯。 2021年,各地維權援助工作相關部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開展專項調研,精準對接需求,聚焦服務到位。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發放1800余份問卷,形成企業知識產權需求分析報告,組織專家提供精準服務,面向“走出去”企業,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強化海外維權援助資源與信息共享。北京市各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共享海外維權資源,為重點產業外向型企業提供海外糾紛應對指導152次、提供信息服務2800余次,幫助企業節約海外維權成本10.46億元。針對展會、電子商務平臺等實際需求,全國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管理規范和標準、加大維權援助機構與展會和電子商務平臺的合作力度等方式,推動建立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壯大協同力量 加強“云端”建設 眾人拾柴火焰高。2021年,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力量不斷壯大,協同合作機制更加健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糾紛調解、海外援助等領域加強協作、優勢互補,在信息數據資源、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共享、相互支撐,形成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強大合力。 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簽署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共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形式,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有機銜接,形成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合作共享的保護機制。如中國(四川)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分別與法院、檢察院、仲裁委員會聯合設立知識產權巡回法庭、檢察官工作室和仲裁調解室,聚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貴州省知識產權局與省知識產權研究會、貴陽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以及相關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等單位積極溝通對接,建立合作機制。 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促進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運用。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260余所高校和500余個社會組織參與進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這些社會力量走進企業、融入產業、投身展會等活動中,為需求對象提供咨詢、指導和公益服務,配合調解員開展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活動,社會共治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進一步形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強信息化建設,成為促進維權援助服務便利化、集成化、統一化,切實提高維權援助效率的重要抓手。 放眼全國,維權援助信息化水平穩步提升,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服務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推動維權援助工作業務整合優化。如湖南省升級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可以實現集成檢索、申請注冊、維權援助等相關功能的省、市、園區、企業四方線上互聯。重慶市在市知識產權局官網、“渝快辦”平臺、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設立維權援助專欄等渠道,大幅提高了獲取公共服務的便利度。 不斷深化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將有力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格局,讓市場主體走得更穩、行得更遠。(記者 李楊芳)

07-17
2022

“五位一體”,護航企業“出海”(知識產權報)

積極探索、創新試點,北京市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進一步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北京市知識產權系統在行動。自2021年11月國務院部署在北京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以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牽頭開展知識產權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經驗的梳理總結和進一步先行先試,在探索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等方面形成一定試點經驗。 特別是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的建立方面,北京市打造“五位一體”海外維權綜合服務體系,幫助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舉起“知識產權之盾”。當地企業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市場主體活力被進一步激發。 “五位一體”綜合服務助企業 “在2013年之前,全球只有一家法國企業掌握無創肝纖維化診斷技術,該企業基本壟斷全球市場。我們的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上市后打破了這種壟斷狀態。起先,該公司試圖收購我們,談判失敗后,他們以知識產權訴訟為武器開始阻擊我們的產品。”北京索瑞特醫學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索瑞特)知識產權部負責人鮑曉介紹。由清華大學創業團隊孵化,成立于2009年的索瑞特致力于醫療影像診斷技術領域的創新研發,該企業自主研發的基于影像引導的無創肝纖維化檢測設備產品,獲得數十個國家的認證準入,擁有國內專利145件、注冊商標116件,國外專利99件、注冊商標44件。 此后,法國公司在全球多地提起涉及專利無效、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商標無效、不正當競爭等類型的一系列知識產權訴訟,意圖拖住索瑞特的上升勢頭,并用向客戶發警告函等方式爭奪市場。“這對于我們這樣中小規模的創新型企業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在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北京分中心)(下稱北京維權中心)的幫助和指導下,我們積極應訴、奮起維權,通過漫長的審理陸續取得了多個案件的終審勝訴,維護了我們的知識產權和商譽。”鮑曉介紹,8年漫漫維權路,企業支出訴訟相關費用高達數千萬元,北京維權中心從2016年開始持續為索瑞特提供律師、專家、判例參考等各類資源和指導服務,在維權路上與企業相伴。 與索瑞特類似,遭遇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后得到維權援助綜合服務的北京企業,從2013年起已有100余家;僅2018年至今,企業就挽回和節約資金32.9億元。這得益于2013年起北京市在全國率先構建的涵蓋應對指導、信息服務、專家支持、人才服務、分析研究的“五位一體”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綜合服務體系。 鮑曉介紹,除了在海外遭遇糾紛時提供專項的應對指導、專家資源外,該體系下的海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庫在公司知識產權部只有兩名工作人員的情況下,支撐公司建立了海外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 “目前,信息庫建設已經從1.0版升級到2.0版。”北京維權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期間,北京市海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庫2.0版正式上線。從2019年至今,信息庫為京津冀地區802家創新主體提供了免費服務。 上述負責人介紹,信息庫對信息比較稀缺的54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93部法律進行搜集整理,提供國別知識產權制度與要點解讀,并進行標準規范的中文翻譯,幫助企業過語言關、法律關。此外,信息庫提供98個國家和地區的8萬余件海外訴訟檢索服務,依托1.3億條世界專利數據關聯提供涉訴專利詳細信息,并支持判決原文獲取等定制化服務;提供194家海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154位律師信息,150篇應訴典型案例,14個海外維權實務學習課件。企業還可在線提交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申請,一日內便可得到回復。 “信息庫將‘五位一體’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綜合服務體系呈現于網絡上,更加方便創新主體進行查閱和交流。”上述負責人表示。 海外維權聯絡站進園區 作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中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專業化園區,中關村軟件園已發展成為全國一流、世界知名的信息產業高地。2021年,園區企業研發投入達到511億元。 中關村軟件園產業服務部部長汪蔚介紹,隨著中關村軟件園孵化企業的不斷成長,知識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園區企業擁有知識產權數量達8.7萬件,每萬人口擁有知識產權9061件。 隨著數字經濟飛速發展,中關村軟件園立足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際信息產業與數字貿易港、數字貿易試驗區“三位一體”定位,為企業國際業務拓展和轉型升級創造資源條件,幫助企業。2021年園區國際業務收入達到155.9億元,在搶抓數字經濟發展機遇的同時,企業出海也面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與挑戰。 得益于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軟件園較早建立了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當園區企業遇到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軟件園即與北京維權中心合作提供應訴指導,對接代理機構。除此之外,軟件園在日常工作中,不厭其煩地給還沒遇到問題的企業“科普”“以案說法”,讓中小企業在海外競爭中繃緊知識產權這根弦,不打無準備之仗。 “我們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方式就是做好服務支撐。企業安心,在海外的發展才能更扎實。”汪蔚說。 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期間,軟件園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服務內容“升級”,成為北京市首批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聯絡站。與軟件園同時設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聯絡站的還有望京科技園、北京中德產業園、北京中日創新合作示范區等10家單位,這是北京市將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延伸至基層一線的進一步嘗試。此后,各園區聯絡站開始面向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培訓。 “充分發揮各聯絡站在信息獲取、企業服務中的紐帶作用,切實提升我市國際化園區和行業協會的國際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實現服務信息雙向互通,服務能力雙向提升。”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期待聯絡站能將更多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送到有需求的企業面前,更好地支撐北京市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擴大開放。(記者 楊柳)

07-16
2022

指導案例6號: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復侵犯“三維包裝機的傳動機構”專利權案理解與適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侵犯其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1620913636.X)實用新型專利。2018年11月12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侵權成立,責令郭某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侵犯其同一專利權。 2019年9月4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侵權成立,責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郭某訴訟請求。郭某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撤訴。2021年2月26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對郭某涉嫌重復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根據相關行政裁決和裁判文書,認定郭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構成重復侵權。 郭某重復侵犯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1620913636.X)專利權的行為,構成《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重復侵權行為。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郭某停止侵權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規制等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2年3月,該案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作為第二批指導案例發布。 本案是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的適用。重復專利侵權是典型的故意侵權,侵權人主觀故意和過錯明顯,客觀上給專利權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程度更大,應該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但是,重復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涉及侵權行為的判定、對不同侵權行為的對比等,有時還需識破實際侵權人更換“馬甲”的假象。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未作規定。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重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請求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對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該指導案例準確適用地方性法規,明確了重復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和行政處罰程序。對于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請求人未停止侵權行為,持續或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情形,可以適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規制,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作出行政裁決后,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可根據地方性法規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該指導案例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創新積極性,有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同時體現了地方性法規在我國正式法律淵源中的重要作用,對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二、案件要點的解讀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案件要點為:對于行為人侵犯他人專利權,在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權行為,就同一專利權持續或者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直接認定為重復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通常情況下,在認定重復專利侵權時,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地方性法規有關重復專利侵權的規定 我國的正式法律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除該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沒有就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可以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處罰作出規定。例如《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重復侵權,是指同一侵權人經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認定侵犯他人專利權并作出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后,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浙江省專利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復侵權行為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前行為與后行為相關要素的判斷 如果前行為(或稱首次侵權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相同,可結合案情將后行為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如果前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不同,但實際控制人相同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特定關系,或者前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存在公司法意義上的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其他關聯關系,也存在可將后行為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的可能性,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判斷。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了五種應予規制的侵權行為,即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在前行為和后行為均屬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時無須考慮具體行為類型。例如,前行為涉及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后行為涉及使用該專利產品,仍可將后行為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 (三)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起算時間的認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相關問題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21〕133號)》指出,首次侵權行為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時,或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屆滿之日,可認定為首次侵權行為相關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結束的時間,其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即屬于重復侵權行為。 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專利侵權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權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間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終結,或者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認定為首次侵權行為相關的法律程序結束。 該案中,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裁決,責令郭某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其后,郭某沒有自行政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行政決定。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侵犯其同一專利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相關規定,此時已超出了首次侵權行為相關的法律程序結束的時間。2019年9月4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其后郭某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駁回郭某訴訟請求。在郭某提起上訴又撤訴后,一審判決生效。據此,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有關行政裁決和生效判決,認定郭某構成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并由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5萬元。 該案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特別是地方性法規有關重復專利侵權行為認定和處罰的具體適用,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形成了有力打擊并對其規制形成示范效應,可以更好地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營造更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07-15
2022

指導案例8號: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案理解與適用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現上海某公司許諾銷售的多款產品涉嫌侵犯其擁有的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6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主持調解。9月29日,雙方當事人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 10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該調解協議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調解協議的形式與內容依法進行審查,并于當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理解與適用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該案例涉及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在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方面具有借鑒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2年3月,該案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作為第二批指導案例發布。 該指導案例明確了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過程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備政府公信力和較高專業水平,由其作為第三方主持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利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然而,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后續有一方當事人不信守承諾,拒不執行協議,協議將失去效力,不僅極大地浪費了行政資源,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同時也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不利于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經營環境。經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助于解決調解協議執行難問題。另外,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提升了保護效率,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設立侵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項文件中鼓勵開展司法確認工作,例如2016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二、案件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案件要點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主持調解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一)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行政調解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依據,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說服與勸導,促使當事人雙方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的活動。調解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司法確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別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訴程序。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審查完畢。 行政機關在職能范圍內專業性更強,在化解各專業領域糾紛方面可起到關鍵作用。通過行政程序化解糾紛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優勢。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既能發揮行政程序的優勢,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由于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共同向法院申請確認,履行幾率較大、反悔率較低,可提升糾紛化解質效,緩解案件執行壓力。 (二)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銜接的法律依據 2017年修正的《中共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中共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可見,依據上述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可適用司法確認制度。而對于其他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否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一直存在爭議。根據《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據上述文件受理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三)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的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目前國內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加強行政與司法的配合銜接,整合矛盾糾紛解決資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渠道。 該指導案例的發布,為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當事人就侵權糾紛向相關部門投訴,相關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筆錄,組織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出具民事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司法確認裁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對于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與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區別在于調解主體不同。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由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設立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要由相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納入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尚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納入轄區內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圍。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由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組織來主持,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化解與本部門履職有關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活動,權威性更高、專業性更強。根據2021年10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到2025年,將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調解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將充分顯現,影響力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07-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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